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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固定有家庭暴力的证据,之后提起离婚诉讼。以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此外,遭受家庭暴力,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赔...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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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补偿:物质和精神。遭受到家暴之后,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严重的损伤,因为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等。如果因为家暴导致受害人身体造成残疾的话,还需要支付其生活的补助金。受害人因为家暴导致的精神压力以及损害我们不能预估,所以需要受害人去专业的医院进行检查,由医院出具检查报告,证明其因为家暴受到的损害程度。根据检查报告显示的结果来判定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2、家庭暴力会引发一系列的家庭问题,不仅仅对受害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对其家庭甚至是子女更是严重的打击。很多的家暴是因为一些生活的琐事所引起的,夫妻双方缺乏沟通,矛盾会一点点的积累,最后以家暴的形式爆发出来。家庭暴力也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以及发育,孩子们会受到暴力因素的影响产生暴力的情绪,使得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很多家暴的受害者因为不堪忍受家暴的痛苦也许会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选择和行为人同归于尽。
原告:刘**,女,35岁,汉族,*人,住*市*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陈*,男,41岁,汉族,*人,住*市*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3、位于*市*区****花园第*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4、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3年1月19日到*市***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5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04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06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花园第*栋13A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以上就是家暴起诉离婚赔偿标准,希望大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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