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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继外公和你外婆是夫妻关系,所以你外婆当然有继承权咯~ 不仅如此,继外公在和你外婆婚姻存续期间的钱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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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对老太太十分不利,可能要请个律师帮她维权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 1、补助金(一年的工资及安葬费),在老人子女及老太太之间平均分配; 2、从他们结婚之日起,老人的退休工资及其它收入即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老太太就应该有一半,老人过世后,老人所有的那另一半也应该在老人子女及老太太之间平均分配; 3、关于房子,如果是老人在二婚前所买,那是属于他与他前妻的共同财产,即有一半的份额属于老人,老人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的房产的那一半就由老人及他们的四个子女平分,即老人对房子享有二分之一加十分之一(即五分之三)的权利,老人死后,老太太可以和老人的4个子女均等继承这五分之三的房产,即老太太可以继承二十五分之三的房产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后,关于的赔偿问题具体如下: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因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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