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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特别针对执行法院消极拖延的行为规定了救济手段。如果具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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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日常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众多,执行的申请无法被及时处理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若执行申请迟迟得不到落实,申请人的权益难免受到影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得到落实,若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六个月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申请人就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申请人的提级申请行为,上级法院有三种选择: 1.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2.本院执行;3.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不论上一级法院最终采取何种选择,都会对案件执行的推动起到一定的帮助。所以,一旦遇到法院对执行案件消极处理的状况,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防止自己的权益因时间的拖延而无法实现。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就已经开始执行程序,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发现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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