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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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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调查机关转移起诉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期限和管辖变更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符合正确及时的处理要求。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限的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二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不能中断审查。当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后也是会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那么在审理期间也是会根据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口供再次进行审核,当侦察机关已经确认了犯罪事实和证据后也是会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这样也是可以保证人民检察院可以正确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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