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
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后探望小孩具有如下相关法律规定: 1、探望权一般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2、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陈先生作为女儿的父亲,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父女情感不能因离婚而发生变化。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仍享有探望权,通过行使该权利,不仅能维系父女感情,令子女感受到父爱,亦能通过与子女交流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协议,但探望协议应当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探望权行使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且探望方式不能严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本案中,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次数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女儿与其父亲之间的沟通,但陈先生作为父亲请求探望女儿时间过长,故法院酌情主张陈先生隔周探望女儿一次。
一般来说探视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见面、交往,概括起来就是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所谓探望型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型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7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