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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何确定对外股权转让的效力...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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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一种有效的待定合同,换句话说,它是一种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这是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附有履行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生效。对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只是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大多数观点认为,该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待定合同,也不是有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后果,除非合同约定免除其责任。
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股权转让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但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撤销。
股东根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其中一部分股东权利是强制法规定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按章程或股东大会的许多表决剥夺或限制,更多股东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强制法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根据公司法律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成立后,除非被合法转让,否则国家强制剥夺,或者公司通过清算程序分配,否则不能变更。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明确这一点后,公司法第72条第4项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的文义上说明,章程只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者转让所有权的相关要件和股东转让所有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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