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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政策规定,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
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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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通过适当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贷款覆盖面、贷款额度、贷款组织、奖补机制等方面都实现了新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和政府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妇女创业就业,把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转移,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农业女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已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去年以来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大批进城务工妇女返乡后渴望创业就业,农村留守妇女缺少发展资金,妇女创业就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一共有三条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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