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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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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银行理财子,应当采取或者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银行理财子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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