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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减刑、假释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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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刑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减刑、假释制度的规定,严格规范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施行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确保司法实践中对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适用和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组织相关人员精心编写了本书。全书以“条文主旨”“修改情况”“理解与适用”“实务问题”为基本框架结构,全面介绍了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观点和意义,对新司法解释条文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进行了精准的阐述,对新司法解释施行中出现的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书编写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批示;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的视频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电视会议上,再次对公开审判减刑、假释案件作出要求。本书据此及时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以确保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于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你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如下: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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