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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祖母的子女或孙子不幸离世,或者其后代无法负担她的生活费用,那么作为祖母的孙子辈,您有责任照顾和扶养老奶奶。在这个情况下,被法定赡养的人包括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当自己的子女们都已经因故离世或无法承担起赡养责任的60岁以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有经济实力为祖父母提供必要支持,那么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应该对那些在失去子女之后无依无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起法定的和神圣的赡养责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约定赡养老人支出分摊额度时,除了必须填写被赡养人的相关信息外,还必须填写其他共同赡养义务人的相关信息。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赡养老人支出》表的“共同赡养人”一栏,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还有“分摊方式”一栏,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根据您的祖母完全有权利对她的子女或无法承担赡养费用的前提下,她可以要求您对她的赡养承担责任。在法律上,被赡养人通常指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父母长辈,包括已离世或无法提供经济支持的年满六十周岁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此外,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和负有经济责任的孙子及外祖子女,也应对他们各自已故或无法承担赡养责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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