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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
XX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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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和化学物品仓库;(三)向河道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液以及建筑、生产、生活垃圾或者堆放秸秆;(四)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六)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四)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五)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六)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七)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八)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九)其他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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