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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意同乘出车祸谁负责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免费做朋友车外出的情况,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时候责任怎么划分呢,该由谁来承担呢我们下面就此问...
1、此行为为好意同乘。 2、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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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机与车主是雇佣关系,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司机追偿。如果车主只是将车出借给司机并无过错,车主对司机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会有搭乘便车或者顺风车的经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又叫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乘车入主要是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其主要特征:一是无偿性;二是乘车经过了车辆保有者的同意;三是非法律拘束性。 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等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的性质 好意同乘在性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具有更多的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无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驾驶人需要对同乘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为驾驶人是未收取费用就免除责任,驾驶人有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至于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同乘者是否具有过错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
一、好意同乘出车祸谁负责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免费做朋友车外出的情况,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时候责任怎么划分呢,该由谁来承担呢我们下面就此问题做简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好意同乘者,是指在所有人或控制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搭乘该车的人。好意同乘不包括强行乘坐或有偿乘坐的情形。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在乘车人要求搭乘车辆后,车主同意让乘车人乘坐,双方之间实际上已将形成了一种合意,在法律上讲,属于你发出要约,车主作出了承诺,合同关系形成。虽然乘车人乘坐车辆是免费的,但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并不因为你没有支付费用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车主作为驾驶人还是要承担保障你的人身安全的义务。乘车人没有支付费用不能成为车主免除责任的理由,所以车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乘车人可以和车主协商,必要的时候可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二、未过户车辆出车祸谁负责车辆买卖从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其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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