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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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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作出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有两种审查处理结果:一是,公安机关对源于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治安案件受理登记后,应当对有关的材料以及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审查。经过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所涉及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对治安案件立即进行调查。当然,这时作出的判断是初步的,不排除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以后,确认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上涉嫌犯罪的情况。二是,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这里所说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案件涉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作出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方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要注意时效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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