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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如何计算?

2022-10-23
A作为保证人,在B不还钱的情况下你可以向A主张权利,要求他还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你们三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并无约定,所以A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你们三方当事人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你可以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在这六个月内要求A履行保证责任,还钱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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