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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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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五)表达和保留不同的鉴定意见;(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七)获得合法报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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