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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一)在派出所领取户口审批表;(二)填写表格后,向单位(无单位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准备相关证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提交派出所领取收据;(4)证明完全、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局报告材料;(五)等待分局和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审查通知;(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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