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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对你提到的离婚带一本结婚证吗的问题我有一下回答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是否继续接受你嫂子回家生活,必须由你哥哥决定,因为你嫂子在与你哥的婚姻中存在过错,当然可以提起离婚,但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现在又不是提出离婚的最佳时候,因为虽然合法但是不是很合情理; 2、如果你哥愿意接受你嫂子回归,那么如果不想再抚养你嫂子与甲某所生孩子,那么可以由你嫂子要求甲某抚养,而且甲某有能力(将几个月大的孩子抚养好的能力),并且甲某愿意抚养,那么可以将孩子留给甲某抚养,但是,你嫂子应当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如果甲某不想让你嫂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又是另一种情况;如果甲某无法抚养孩子,也不愿意抚养孩子,而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况且该小孩确实尚幼,因此,孩子还得随你嫂子,那么甲某就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由于路程较远,而且我国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现在在你嫂子回云南之前,应当与甲某协商好一次性先支付多少钱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对方有能力支付至孩子18周岁更好,当然这也需要甲某有这个能力。抚养费支付的标准,法律规定,如果有工作的和稳定的收入应当为月收入的20%——30%,法院一般裁判为月收入的25%予以支付,如果协商处理的话,可以根据孩子现在的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考虑;如果甲某不予以支付或者需要起诉,那么就应当在浙江(也就是甲某的户籍地或者甲某的经常居住地)起诉,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诉需要的材料为:起诉状、孩子的出生证、对方工资收入情况证明、孩子与甲某的关系等证据,证明孩子是甲某是父子关系,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应当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如果你哥准备与你嫂子离婚,应当在你嫂子的户籍地,或者你嫂子的经常居住地及浙江起诉离婚。应当从第一,解除婚姻关系、第二,孩子(两个)均由你哥抚养,由你嫂子承担抚养费、第三,你嫂子存在过错,可以要求给予你哥一定的赔偿、第四,诉讼费用由你嫂子承担。这四个方面来请求,而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方面就围绕这四个方面予以阐述即可。你嫂子是否构成重婚罪,取决于你嫂子在打工期间与甲某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是否以夫妻名义在附近邻里之间交往,如果是,那么就涉嫌重婚罪,但是,重婚罪是自诉案件,是需要你哥到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你嫂子存在过错,而且现在还带着一个年幼的孩子,如果你哥一起婚生两个孩子都随你哥生活的话,由你嫂子支付抚养费,法院一般应当会予以支持的。
1、如果父母出资首付没有明确赠与一方,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还贷部分如果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可以要求平等分割。 (2)婚后还贷部分有个人财产,双方仅能就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要求平等分割。 2、如果父母出资首付明确赠与一方,该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双方仅能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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