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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同居率的增加,同居引发的社会及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因为未婚同居生下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问题也成为同居子女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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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诉讼请求: 2、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3、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写明双方一起同居的事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状况、子女状况;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可以写出对方的经济状况等。 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月××日
一般来说,2岁以下的婴幼儿通常由母亲抚养,但这种优势并非不可动摇。如果发生以下特殊情况,父母可以直接抚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影响抚养能力。2、母亲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附属人要求孩子生活,可以允许。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4、父母双方协商,2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不良影响。二.儿童抚养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儿童、父母生活争吵的,应考虑儿童意见。三,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则需要对父母双方各自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分析。
离婚中子女抚养纠纷一般是这样判决的: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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