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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范围包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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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权是这样确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者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二是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三是法定赔偿。(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通过获得侵权人的财务记录一目了然,但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获得侵权人的真实财务记录。另外,侵权人很可能没有实际的利润,比如侵权一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都没有卖出去,或者销量很小,前期的包装费用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量和商品单位的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2)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量与注册商标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是由侵权引起的。销量下降的原因有很多,每个产品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会下降。假如产品品牌生命旺盛,销量很可能不会下降,那么这又如何计算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如果被侵权人销量减少,无法计算,可以以侵权人侵权产品销量为基础,然后乘以自己单位的利润作为赔偿。(三)法定赔偿《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适用于前两种方无法计算的情况。法定赔偿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法官在50万元以下说了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金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法官应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在实践中,有些法院根据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照许可费计算赔偿,赔偿金额很可能超过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应该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根据侵权事故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学校食堂侵犯到了学生或学校的合法权益,具体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具体的案例也不好分析的。延伸阅读: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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