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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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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绿色幼苗补偿费三部分。(2)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和绿色幼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交给村集体。(3)但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集体,被征地人无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过程中,或所有村民均有权平均分配,然后由村分配给被征地人;或者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作为补偿,未被征地的村民少分配或者不分配给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权不得出让或者转让土地。
1、产权无保障,交易不安全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2、耕地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实现 大量“以租代征”事实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剧增,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大量流失,国家无法切实控制住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长此以往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突破。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严重受影响。 3、破坏了城市建设规划 农村集体土地自发入市流转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缺乏管理的状态。在农地自发入市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非公共利益”,并且被占用的集体土地几乎都是零星散碎地进入市场。农地的自发入市流转,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新配置,直接导致土地利用混乱。再加上,农地自发入市流转游离于土地市场管理之外,土地隐形交易大量存在,尤其在城乡接合部,不按规划用地,乱搭乱建,造成田地结构和布局十分混乱。同时,这类土地的占用还给城市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加大了今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成本。 4、破坏了土地市场公平机制,加大了土地市场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土地市场发展 上述内容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农村土地出租的注意事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所以农村土地出租时一定要注意上述内容。 综上,农村土地租赁协议书中要写好租赁期限、租赁范围等事项,如果就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委进行仲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ask.com律师。
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最长三十年,超过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部分无效,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最长三十年,超过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部分无效,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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