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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累犯,是指受到一定刑罚、执行刑罚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缓刑期满后五年内故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构成累犯。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人员,在执行刑罚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的,按照累犯处理,从重处罚。不构成累犯,根据法律规定,累犯是前期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犯的新犯。对于缓刑人员,有一个测试期,测试期满后不需要执行。此时,可以发现缓刑没有执行刑罚,也没有执行或赦免。因此,没有累犯的问题。
缓刑期满再犯罪不是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并不是已经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服刑人员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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