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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的撤销权之诉中的问题: 一、关于受让人诉讼地位的问题: 最高法院将撤销之诉的被告仅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则只能作为撤销之诉...
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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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对象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提起诉讼。
1、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 2、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6、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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