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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公安部门的规定,新生儿上户口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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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1、夫妻拟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 2、女方户籍在本市的; 3、男方户籍在本市,女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到本市的; 4、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的流入人口,在本市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1、当事人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应先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持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或工作单位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部门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 2、部门接到《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后,不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应当在接到核实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审查通过后,发给《生育服务证》,并通知当事人领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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