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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能延长行政诉讼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延误起诉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比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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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1。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需要相关部门协助;2、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3、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影响原审理期间审结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二、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统一样式填写延期审理报告(附后),经院长同意并报院长或者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3、延长审理时间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有的可以延长1个月,有的可以延长2-3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一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2个月。4、因案情重大且复杂,在批准延长的审理期限内仍不能结案的,应当在延长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案情和理由,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批准延长的期限和前次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审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审限仍不能结案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5、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法院负责审查延期审查的请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审查的批复。重大案件应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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