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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法院可以告我房屋处无法解决吗?

2022-07-05
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一条限定:离婚时两方对尚未获到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到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商量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裁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事实上情况裁判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限定的房屋获到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能够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从上述限定来看,当事人离婚时对于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能够通过以下方法处置: 1、由两方商量房屋的归属; 2、两方不愿商量或者商量不成的,由法院根据事实上情况裁判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获到完全所有权后能够通过“二次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再次分配。关于二次诉讼请求再次分配房屋可否适用时效的问题,本人认为,对离婚时权属不明但离婚后权属确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的当事人请求予以分配的权利,在性质上隶属物权法上的共有物分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与《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分别,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虚构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虚构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做法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本条限定的是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的做法。该项侵权职责请求权,与其他通常的侵权职责请求权相同,应适用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的限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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