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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也无法清偿了,毕竟偿债主体都没了。在公司注销前,这要实际清算程序,必须按规定通知债务人,书面或公告,在清算组成立...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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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跟A公司清算组有无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有很大关系,如果是因为清算组没有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B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那么债权人现在是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损失进行赔偿的。 再者,你的问题中的“查封扣划A公司投资股权”表述有问题,既然A公司已经注销,那么清算程序应该也已经结束了,对外的股权属于公司财产,在清算之列,现在其财产归属肯定已经发生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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