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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成立要件有: 1.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
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勒索钱财的,则不是,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根据《》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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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1、客体上,是对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上,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系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结果发生了人质被杀、被强奸、致重伤、被转卖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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