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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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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这种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个条文表明,并非任何行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一般而言,在层级上,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行政强制执行本来就不是,必须要形成相对人同意了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就类似于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书的性质一样,在法院出具强制执行书本来就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书了。而且行政相对人要知道,该履行的义务坚决不履行的,国家自有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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