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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既包括形式要件又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就是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借款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实质要件就是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总体来说,借贷关系成立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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