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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妻子离婚了,孩子归妻子。甲想再收养一个孩子,可以吗? 甲不能再收养一个孩子。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虽然已经离婚...
建议咨询计生部门。 你们这种情况不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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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的情况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23条规定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2、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应按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城市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倍的,除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缴纳一至两倍的社会抚养费。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关注收养是否合法,以及双方是否可以出具不孕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合法处理,是可以再生育的。但各地相关规定不同,具体操作方式应依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 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注意: 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即使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也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 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并且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包括诊断证明书等),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孕症”的凭证; 三是“依法收养子女”是指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取得《收养证》的行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私自收养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你的情况可以对照以下规定处理。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具体可以咨询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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