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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管辖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尽管《民事诉讼法》对...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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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案件都可以向仲裁院法院提出辖权异议,只是异议成立是否由法院裁定。其可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应有三种情况。第一,违反地区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只有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合适时才能管辖。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许多地方或其他原因,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则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移送主犯罪地法院审理。因此,当案件管辖违反上述规定时,辩护人可以根据此提出异议。第二,违反等级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至22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管辖,全国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重大刑事案件由高院管辖,被告无期或死刑至于符合由高院甚至最高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目前应该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也很难规定全国的统一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基本上中院一审,似乎很难去高院和最高院。例如,往年重大系列的强盗杀人事件也是中院一审。因此,由此可见,高院和最高院一审的案件应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和其他因素的特殊重大刑事案件及其法律关系极为困难,对中院无法控制或该案件有很大影响,需要特别处理。否则,应由地区原则决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案件管辖违反上述规定,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三.受诉法院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不公的 这一条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依据申请回避的规定以及法理推演而得出的推测性观点。对此的理解应注意,受诉法院和案件的利害关系应该是天然或本来固有的确实关系,而不是根据一些现象主观推测可能存在某些关系。例如,被告与该法院尖锐对立,有非常严重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向法院申请回避。如果被告是法院院长的亲戚朋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该是公诉人,辩护人不应该总是帮忙。例如,司法实践中老虎的审理,其影响足以使审理不公平(注意,只是可能,不是必然事实),因此需要异地管辖(老虎一般不在异地)。这种关系应该是天然固有的,事实上,这种存在不一定会导致审理不公平,只是有审理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实际上,有利害关系不一定会审理不公平。即使是朋友和家人,也有很好的地方。在处理不好的同时,审判员自身的价值观念和守护问题,公开忘记个人。公开执法的法官很多。因此,一旦有任何利益关系,审理肯定是不客观的。同时,审理不公也未必就存在上述的天然固有关系,比如因为观点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就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判决有瑕疵的案件其实并不存在管辖瑕疵。因此,法律规定,如果有固有的利害关系,即使法庭能够执法,辩护人也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如果没有这样的利害关系,即使审理确实不公平,也不能主张管辖异议。这些问题必须依法上诉、诉讼、诉讼、法院自我调查程序解决。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关于管辖权异议答辩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提出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和意见。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异议期应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具体理解为在当事人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4、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但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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