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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管辖权异议

2021-12-21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本案的实体审理。当事人认为被起诉法院或者被起诉法院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对被起诉法院或者被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意见或者主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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