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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民政等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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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困难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和关怀访问,宣传救助政策,开展救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因就业而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计入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不计入的额度每月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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