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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用龙虾厂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龙虾厂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补偿标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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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该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相应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如果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如果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和违章建筑物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予迁移费或补偿费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征地涉及鱼虾塘补偿面积原则为“占多少补多少”。征地界线外的补偿面积应根据是否可继续养殖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能继续养殖的,应不给予补偿,不能继续养殖的,可适当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的,征地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界线外补偿面积予以核定: 1、征地界线仅占用鱼虾塘塘堤的,除补偿塘堤外,可在征地界线外(鱼虾塘侧)增加 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 2、征地界线占用鱼虾塘边角的,如在征地界线外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不能继续养殖或小于2亩的,可考虑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如重建塘堤后,实际形成全虾塘水面能继续养殖的,除对占用面积和征地界线至塘堤之间面积估价补偿外,可再增加补偿 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其他剩余水面不再给予补偿; 3、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能继续养殖或大于2亩时,除补偿塘堤外,可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增加 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其他剩余水面不再给予补偿; 4、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不能继续养殖或形成两个塘面面积分别小于2亩的,可考虑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但户主要求保留剩余面积继续养殖的,不再给予剩余面积估价补偿; 5、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已对整个鱼虾塘造成破坏致使无法继续养殖的,应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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