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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拖欠工程款在生活中很常见。很多情况下,项目完成时,发包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与承包人结清工资,工程欠款可以追回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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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2、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3、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方法如下: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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