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另一种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另一种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债的保全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担保,是指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债权保全代位权指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未到期的担保债权申报规定的相关内容。我们也许不是自己的事情就会很少关心,但是既然你看到了这篇文章,说明了你是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才查阅相关的资料的,希望这篇文章还能解决你的困惑和相关的问题。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8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