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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方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工作的公司,企业同类经营,获得非法利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方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工作的公司,企业同类经营,获得非法利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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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类似经营罪: 第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此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第二,行为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经营的行为。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利润达到巨额标准。这个数额标准是10万。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经营,取得非法利益的,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类似营业罪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类似其公司和企业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1、行为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业的材料、物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决策权以及因其职务关系而知悉的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企业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条件2、行为方式 非法经营类似业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这里的经营不同于普通的短期商品交易,而是具有规模和长期的特点 所谓自营,是指为自己独资或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至于行为人是否担任一定职务,并不问所谓的为他人经营,而是指为自己未出资但从中获得经营报酬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司法实践,只要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之一。 同类业务是指业务属于同一类别或类似类别3。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巨大程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巨大程度的,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相同的业务,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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