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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第四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犯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第四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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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是::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最少的判刑为: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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