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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筹备期间的债务。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 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债务由总公司清偿,即总公司以其...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债务承担内容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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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之间的债务是独立的,亦即一个法人没有义务为另一个法人承担债务。只要是独立的法人,即便是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或关联投资公司、甚至是控股公司之间的债务也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的函》(1991年4月29日法函[1991]94号)中明确答复,债务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做为投资人的债务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如果用债务人的投资其他企业的投资款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债务人投资其他企业的股权或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互不相干的独立法人之间不相互承担债务已被广泛接受,但具有隶属关系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投资的公司甚至控股的关联公司之间也相互没有义务承担债务,在实践中在某种程度上尚存在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则能够帮助澄清以上模糊认识。2、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3、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如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赋予普通合伙企业人合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追偿方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按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只有当集体企业合并或分立时,才会出现债务继承的问题。如果集体企业合并,其债务将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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