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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必须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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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方便,为朋友和家人非法获利,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朋友和家人非法获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3)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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