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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没有保释前,都会关押在当地看守所,一般都是县级以上的公安局才有拘留权,不知道你那里是属于哪个地方的。刑事拘留到哪里,一般就是当地看守所了...
刑事拘留是羁押在当地公安局的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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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刑事拘留以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被关押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 二、犯罪嫌疑人亲属按规定不能带口信给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且不会对监管产生影响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可以写信给犯罪嫌疑人。另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通过辩护律师会见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1.刑事拘留羁押地点是在公安局的拘留所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现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着严格的界限和标准,不能随意变更和超越。但在公安司法实践中,部分干警对这一标准的掌握不是很好,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刑事拘留适用范围过于随意化、扩大化。 公安干警的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倾向主要表现为: (一)为防止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诉,起诉而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以拘代处,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界限,扩大了刑事拘留的范围。 (二)由于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日期有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用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延长办案时间。 (三)以拘代查,滥用拘留,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随意进行拘留审查,甚至有公安机关在对外来人口清查时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也进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查。 (四)有的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将典型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强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债务人及其家属迅速还欠,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另一种倾向是对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掌握的过于僵化,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范围。当然了这种做法的目的各种不同,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是为了增加捕教率,有的是对公安侦查工作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有的是公安干警徇私情。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即使这些人符合条件也不得对其适用刑事拘留。
拘留所一般事情都不大,比如酒后驾车。 看守所都是有刑事案件的人,也就是在押犯人未决犯。 在看守所经过了批捕,预审,进检,法院等程序,如果判刑就是到监狱了,监狱也就是服刑人员劳改的地方。 一般在看守所是不能见人,不能与外界有任何联系的,怕串供。 监狱每月有接见日,条件要比看守所强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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