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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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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验收报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已登记的医用氧舱应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三),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星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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