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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使用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的工作年数,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离退休还有5年的,也能解除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使离退休不足5年,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并未达到退休年龄,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4条、82条处理,如果超过1个月未满1年,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如果已超过1年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工资,超过1年后仍然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自一年后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虽然,未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通知期限已经届满后随时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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