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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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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资金的具体标准、资金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如果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年产量值确定,应该按当地有关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标准。 针对土地征用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如果依然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如果是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该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对于征用土地最好是先补偿,再征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5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6〕4号)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如下:水田:5 7.4200万元公顷(3.8280万元亩)旱地:5 7.4200万元公顷(3.828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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