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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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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第二天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邮寄。三、公告送达,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计算送达时间,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取罚款;2、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提出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取罚款。3、在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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