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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
⒈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⒉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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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法院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举证期限届满的,法院将不再接受新证据。 ⒉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准许。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仲裁中另行提出。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的,仲裁庭也将不予允许。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同时到期,也可不同时到期。意思自治为上。2.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则:期间应相同,以示公平。但因起算日往往不同,因此通常双方的举证期限不是同时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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