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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并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调整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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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四)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业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病虫害生物防治等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流两岸和湖泊、水库、塘坝周边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对畜禽粪便、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污水达标排放,保证水源质量。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限制围网养殖,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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