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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附随义务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附随义务是指租赁合同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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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自行转租时,出租人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当然出租人也可能会选择不解除合同。 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时,转租关系仍然存续,不致于受到影响;而当出租人解除合同时,转租合同因此而同时终止。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次承租人自然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请求,那么应当视次承租人是否为善意而定。 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然与之订立转租合同的,应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自行转租,本质上为违约行为,因此,转租房屋时应当让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这样次承租人的权益才能切实得到保障。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提前履行导致债权人的费用增加,该增加部分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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