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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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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三、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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