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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2007年10月30日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行...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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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根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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