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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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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在法庭上经常出示一些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要求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认定这些约定的效力呢?如果认定协议有效,则法院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处理相关的财产;相反,如果认定这些协议无效,则应当按照法定的夫妻财产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利君律师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无论是在婚前或在婚后,对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都是有效的,对于双方有约束力。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如果男方有第三者,则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后男方与第三者同居并被证实,人民法院就判决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判决归女方个人所有。再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再有家庭暴力,则男方要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后来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但是并非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 1、违反了公序良俗的约定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曾约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约定就是无效的。这个约定限制了男方的离姻自由权的行使,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判定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需要知道这个约定的情形。法律规定是属于共同债务的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判定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需要知道这个约定的情形。法律规定是属于共同债务的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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